徐州经开区法院知产
在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来临之际,为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经开区法院发布六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帮助大家了解更多知产法律规定。
原告XX医教科技公司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专门从事远程教育的公司,其推出了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远程辅导课件。被告张某在淘宝网络购物平台开设淘宝店铺,未经授权许可,擅自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执业药师考试相关辅导课件及资料进行复制,并以低廉的价格对外出售,谋取利益。该公司发现被告的行为后,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徐州经开区法院,要求判令张某立即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及赔偿经济损失。
法庭上,张某辩称,其没有侵权故意,网络上有大量此类店铺及课程链接,系跟风售卖且销量低。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擅自在网络平台以低廉的价格销售原告方享有著作权的涉案大量视频课程,侵害了原告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等条规定,法院结合张某的侵权行为情节、性质、过错程度及涉案商标知名度等因素,依法判决张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万元。
目前,网络平台上有大量售卖各种网课的商家,原本上千元的网课只要几十元、甚至十几元就能购买,商家通过云盘分享课程的方式销售相关课程,成本低、易操作,许多购买过正品网课的买家也做起了此类的销售。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上述未经权利人允许私自销售网课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作品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原标题:《知识产权周|网络云盘销售授权网课,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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